照理說,懸掛紅十字旗的救難船隻是不能攻擊的,一旦攻擊就有涉及戰爭罪的嫌疑。雖然軍艦不能以懸掛紅十字旗的方式規避介入戰鬥,但U-156正在從事救援行為卻是事實!此外,不討論法律層面的問題,攻擊從事救援行為的敵國船隻,是違反海戰的交戰慣例的(不過下達命令的是陸軍的人就是)。美軍的解釋是,為了避免亞松森的機場曝光,設施遭到U艇的破壞才出此下策。但亞松森的機場就跟金門的駐軍一樣是"大家都知道"的事實,但事發地點離亞松森有長達130海浬的距離。這種解釋,我個人覺得是硬坳。事後,鄧尼茨下令以後對於擊沉敵軍船隻,除非船員能提供重要情報或證詞,否則只能救援高級官員,其他海員則一律無視。而這項命令也在紐倫堡大審的時候被指控!若不是尼米茲為其辯護,鄧尼茨的罪就又多了一條。
另外,美軍的潛艇王牌SS-238艦長,曾經在擊沉日本的商船後,以機槍將落海船員全數射殺!但是,該艦艦長並未因此受到調查或是軍法審判,只是因為這個爭議事件,讓他在後來陣亡後也不能升官和被追贈榮譽勳章。
只能說,美國人很nice的,屠殺平民和攻擊救難船隻都是誤會!通通都是軸心國的錯就對了!
Ref: warfare kein & wikipedia

